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高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E****6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锦华街铁路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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