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1********,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路与**大道交汇处的“**农家乐”和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喝了三、四瓶啤酒。酒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丰田牌黑色小型轿车搭乘陈某某等三人行驶至武陵区**路段时,被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干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5毫升/100毫克。随即依法对其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21.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证明材料、驾驶证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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