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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0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CQ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翠微东路武警支队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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