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5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力之星牌燃油三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平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飞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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