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的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社会调查,被不起诉人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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