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现住**团**春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8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5****号小型轿车,沿102团八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心路路口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7.5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8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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