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本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   新M5****号灰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安宁渠乡与东戈壁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