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2时30分许,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薛城区**路执勤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牌号为鲁******号小型轿车行至薛城区**路郭家鱼馆附近时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0.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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