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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92********,满族,中专文化程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A****K号的小型汽车载乘李某某沿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号街东200米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的工作人员拦停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0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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