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区**号楼**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玉兰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路与玉兰大街交叉口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毫克/ 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