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境内**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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