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0********,汉族,小学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灰色现代小型汽车,沿汤阴县东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树人公寓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系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供述、查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