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0********,汉族,小学毕业,住汤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灰色现代小型汽车,沿汤阴县东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树人公寓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系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供述、查获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