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5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桐柏县**镇**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R*****白色长安牌越野车,从泌阳县高店乡下二门街油矿对面饭店喝酒后去高店乡九门岗村委下洼,行驶至泌阳县高店乡九门岗村委四门岗时,被高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4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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