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宁县**路与**路交叉口被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94mg/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洛宁县博爱医院抽取血样检材。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