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兴洛西街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