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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曲亭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4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09***号奥拓小型轿车,行驶至曲亭镇范村路段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6.7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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