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P****的小型面包车,沿浚县善堂镇后村至海头村的的乡间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后村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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