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31114863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4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鄂F****1的小型汽车在本市内环路行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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