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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湖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住湖南省双牌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6时许,彭某某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与张某某从双牌县阳明山管理局开往双牌县大河江村,当车行驶至双牌县阳明山高速路口附近时,彭冬林急性肠胃炎发作,不能驾车继续行驶。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张某某为了将彭某某送往当地的卫生院就诊,亲自驾驶湘******开往双牌县茶林镇中心卫生院,当车行驶至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茶林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5.2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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