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8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A****2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九路南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6.83mg/100m1。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