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九江市八里**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北向南行驶至卫校门口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金属护栏发生刮撞,事故致车辆、金属护栏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0.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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