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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19〕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区**号楼**单元**室。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07月03日14时03分,持C4D型驾驶证驾驶吉F****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平街林苑之声小区内时,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27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编号为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59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3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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