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在本市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张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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