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省庄河市人,英德市**镇**中队临聘人员,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小区**栋**号(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路**号**幢**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5日21时20分许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和平北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金子山大道交汇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由周某某驾驶湘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委托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63.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英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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