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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2802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号,住日照市**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城阳路华伦大酒店北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mg/100ml。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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