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住日照市**公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莒县城阳路华伦大酒店北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6mg/100ml。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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