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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组**号。于2020年3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29分许,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与阎良区开发区交界的新路清河桥南段巡查,将涉嫌饮酒后驾驶陕A****6号小轿车的张某某查获,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阎良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留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1528X号血醇检验报告:从送检的标有“张某某”字样的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6.57mg/100ml。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他人权益受侵害的后果,为体现刑罚的教育职能,并考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认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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