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西未检刑不诉〔2017〕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1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单元**号。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30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8号灰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二环未央立交上桥口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信息;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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