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鄠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汽车,沿鄠邑区展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七一路丁字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84.9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3.9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无从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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