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阎良区大良西坊101栋1单元4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K号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人民东路四区转盘东侧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88.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某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且驾驶时间已属深夜时段,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归案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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