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24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沿明月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明月路“大方园火锅店”外,被执勤民警在现场将其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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