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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6********,回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号,住邵阳市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北塔区**路**路交叉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27.62mg/dl。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留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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