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XXXXXXXX293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XXX镇XXX村XX组XX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XXX镇XXX村。自由职业。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5日07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CXXXXX小型面包车沿人防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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