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3时45分,张某某驾驶皖K****号棕色吉利帝豪轿车沿万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汇新路交叉口后右转,最终停在汇新路超级水果店附近,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87.8㎎/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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