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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3********,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1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自**广场停车场驶离后,沿曲靖市银屯东路由北向南行至**小区路段停放,在停放过程中,该车又向前方滑行,其所驾车前部撞击银屯东路灯杆,造成车辆及路灯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送检张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7.94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危害后果不严重,酒精含量不太高,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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