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饭店”行驶至海山村村委会路口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3.9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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