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安徽省颍上县***社区农场**场**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焦夏路7KM+100M处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毛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张某某带往毛集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7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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