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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贵AO****号小型轿车沿上瑞线由三穗县城方向往台烈方向行驶至颇洞农业园区,由上瑞线驶入颇洞农业园区农家乐,后群众报警,三穗县公安局台烈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置时,发现张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通知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前往,经对张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遂将其带往三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4.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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