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陕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乡**村**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1时1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L****长安牌机动车行驶至陕州区永乐街中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器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至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备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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