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罚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蒙BV****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包铝工人路磴口村派出所东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检测血中乙醇含量9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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