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3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途径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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