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宁夏海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海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海原县海城镇海盛国际西门口的**烧烤店喝酒吃烧烤,期间喝了三瓶子西夏X5啤酒,之后驾驶宁AN***的小型轿车沿惠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小区古玩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认定,检测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已达到10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也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更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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