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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V****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解放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县龙兴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4mg/100mL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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