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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临城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的黑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至临城县**村口时,被冀某某驾车别停后报警,临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随后将其带到临城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冀E*****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委托书,张某某、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冀E*****行驶证复印件;2.鉴定意见: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郝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新民居**网络会所门前监控视频;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某某户籍证明信、临城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张某某查处经过、**村委会证明、临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委会审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硕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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