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初中,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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