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王旗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N*****号小型越野汽车自临潭县王旗镇马旗村驶往临潭县王旗镇陈庄村方向,18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临潭县王旗镇马旗村疫情防控卡点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进行登记驾驶车辆回到家中。2020年2月21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平均含量为135.44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未造成其他后果,并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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