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金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乳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顺乳山市20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乳山市下初镇巫山村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