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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州**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交由四川省**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5日晚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华坪县*****路段时被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于22时35分许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华坪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并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3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及前科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335mg /100ml血,刚达到立案标准,没有其他从重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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