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三白线与松花铺路交叉口以北1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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