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0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血样鉴定,乙醇含量为100.04mg/l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