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9********,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张某某在沧源县勐董镇刀懂村委会三组坟墓地喝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沧源县勐董镇刀董村委会上三组往七组方向行驶,20时06分许,当车行驶至沧源县勐董镇芒回支线K7-200M处时,由于操作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侧翻于该道路右侧排水沟内,造成驾车人张某某受伤、摩托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5mg/100mL。张某某对定性、定量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醉酒程度不深,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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